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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10亿虚开大案抓获254人!买塑料的,要开票请先付款!

作者:   发布时间:2018/9/13 17:00:24   浏览次数:5255


在塑料行业,经常会遇到客户说,你先把发票给我们开了,等下个月我们再付款。对不起,以后这种情况不能再发生了,因为最新刑法里面把虚开发票也量刑了!

1、虚开5万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

2、虚开50万以上,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 

3、虚开250万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上海打响第一枪

10亿级虚开大案抓获254人

以三五千元的“低成本”收购经营不善的小公司,“借壳”向税务部门骗取空白发票,然后再把发票卖给职业虚开团伙,从中获取暴利。经初步统计,该案虚开发票金额10亿余元,预计骗购的空白发票21万余份,可开票金额126亿余元,可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8亿余元。

9月5日凌晨4时许,上海公安机关一举抓获以杨某为首的非法出售发票团伙成员220余名,抓获以张某某、黄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等人为首的5个专事虚开发票犯罪团伙成员25名,成功摧毁了一个特大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网络。

据介绍,该案系近年来上海公安经侦部门破获的首起对非法出售和虚开发票犯罪开展全链条打击的案件,也是涉案团伙规模最大、涉案人员最多的涉税犯罪案件。

2018年6月以来,崇明公安分局经侦支队经缜密研判发现:本市部分经营不善的公司转让后,在没有进项发票抵扣的情况下,于两个月时间内分别对外开具了近千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安机关在税务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开展分析研判和线索串并,发现多起手法类似且金额巨大的案件。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立即与崇明分局及市税务局稽查局组成联合专案组全面开展侦查工作。

经查:犯罪嫌疑人杨某原先在外地从事代理记账、代办公司生意,在经营过程中逐步接触到一些职业虚开发票的犯罪分子,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杨某决定铤而走险,来到上海以“收购公司、出售公司”为名开展非法出售发票的犯罪活动。

2018年3月,杨某伙同其亲戚杨某文、杨某杰等3人在上海浦东、徐汇、静安、普陀、虹口、闵行、宝山、嘉定等8个区设立10个办公点,招募200余名员工,实施集中培训、集中住宿、集中办公的管理模式,由业务员通过电话营销方式吸引客户出售自己经营不善的公司,抓住客户急于想脱手公司的心态,经反复压价后一般以3000-5000元的价格达成收购价。由公司“外勤”员工联系劳务中介公司提供“法人”和“股东”,完成工商变更,犯罪团伙藉此获取了对收购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事后,将劳务中介公司提供的无关人员添加为被收购公司的“办税员”,向税务机关骗领发票并交杨某或亲属保管,杨某再根据骗领发票的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版本(千元版、万元版、百万元版)与份数等因素,以数万元到数十万元(是收购公司价格的数十倍)将发票及配套资料出售给职业虚开发票犯罪团伙。据不完全统计,仅半年多时间,杨某团伙非法获利数千万元。

目前,上述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于涉案的上下游公司的虚开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也将开展全链条、全环节的打击,彻底斩断犯罪锁链。

把好发票入口,

避免病从口入!

近年来税制改革均是围绕提高汲取能力而动作频频。在具体的技术手段上,比如金税三期系统、银行开户清理、信息联网、社保费改由税务征收等等,将税源逐一精准控制。接下来只会越来越严,越来越规范,塑料企业请注意,红线一定不能踩。
什么是虚开发票?

来几个简单的例子:

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具发票,这是虚开;

卖的是苹果,发票开的是桔子,这是虚开;

卖了3个苹果,发票开的是2个苹果,这是虚开;

卖的苹果5块钱一斤,发票开的是7块钱一斤,这是虚开;

东西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这是虚开;

甲卖东西给乙,发票却是丙开给乙的,这是虚开。

A公司为逃避税款缴纳,A公司法定代表人让好友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A公司开具发票。在这里,A公司和B公司均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2018年8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本文章转摘于“环球塑化”




文章标题:重磅!10亿虚开大案抓获254人!买塑料的,要开票请先付款!

本文地址:http://www.dggso.com/news/631.html

本文来源:广东光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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